1、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下一步,将继续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对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具体来说,对于水果蔬菜类产品,还可以免除增值税。企业可以查阅《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今年新出台的蔬菜流通环节免增值税政策,以了解具体详情。
3、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远洋捕捞: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优惠仅适用于从事上述项目的公司,且需满足相关的条件和要求,具体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4、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_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一般纳税人销售的非自产农产品时_可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句话,从事农业生产销售的行为都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计扣除是指企业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在计算增值税或所得税时,能够对这些农产品的采购成本进行额外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实施这一政策,企业购进农产品的成本能够在应纳税额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具体政策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适用税率由17%下调至16%。税率调整前相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力度是一样的,只是在10%的基础上加计2个百分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林木公司的专用票,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的生产企业,可以加计抵扣。相关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收购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公司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收到了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收到农产品发票可以抵扣。公司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收到了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